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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彭州市成品油“打非治违”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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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15 09:50: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成品油行为,进一步规范彭州市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市应急局持续加大对违规改装车辆、非法运输销售、无证无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现曝光一批违法行为,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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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24年7月3日,彭州市应急局联合彭州市公安局、市经科信局、市市场监管局、濛阳街道等部门和属地政府,在濛阳街道辖区一物流场地内打掉一非法经营储存柴油窝点,查获柴油25.4吨、涉嫌交易金额100万余元。

经查,该窝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利用撬装加油装置共非法储存柴油25.4吨,从现场搜查到的销售单据显示现金流水100万余元,存在非法经营行为。已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处理。

案例二

2024年10月17日,彭州市应急局联合彭州市公安局,在隆丰街道某小区内查获5辆改装用于存储汽柴油的车辆和加油设备,改装车内共存储汽柴油约3.21吨。

经查,该窝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使用非法改装的普通轿车和箱式货车运输汽柴油,设置在居民小区内,一旦发生火灾等意外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已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处理。

“彭安安”法律知识小讲堂:

汽油和柴油属于易燃类危险货物,同时汽油和柴油还属于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可能涉嫌危险作业罪。非法销售的成品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四川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国家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实施许可管理。任何企业或个人,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前(含新建、迁建加油站试运行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任何地点开展成品油零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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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彭州市应急管理局 《曝光!彭州市成品油“打非治违”典型案例》[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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