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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是生命之源 饮用水安全与大家生活息息相关 饮用水水源地尤为重要 对于破坏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 我们将一追到底! 彭州某农产品有限公司在土溪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建设一库房项目,前期建设时有生活废水外排。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的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饮用水水源地的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用水安全,保护好饮用水水源地是维护供水安全的重要保障。本案的查处将有效地引导相关企业正确处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与产业发展之间的关系,自觉遵守饮用水水源地相关法律法规,树立维护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的意识。 饮用水水源涉及千家万户 勿抱侥幸心理肆意违规排污 我们将 违法必究、有过必罚!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彭州生态环境 《【以案说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违规排放生活废水,罚!》[阅读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