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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百日攻坚!彭州交通曝光一批连续未上线且有卡口通行次数问题货运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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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27 13:49: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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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交通在开展道路运输“百日攻坚”行动中发现,我市部分普通货物运输个体经营户在2024年5月存在车辆未上线且有卡口(高速公路收费站)通行次数的违法违规问题,在多次安全提醒后,部分经营户仍未整改。

现将2024年5月、6月连续出现问题隐患的车辆进行曝光。望广大普通货物运输个体经营户引以为戒,遵守道路运输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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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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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购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

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未能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或者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单位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具有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平台 《道路运输百日攻坚!彭州交通曝光一批连续未上线且有卡口通行次数问题货运车辆》[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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