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益,预防惩治腐败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增强全社会依法招标投标意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优化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和营商环境,普及宣传招标投标基础知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市发改局收集并梳理招标投标领域相关问题,推出系列推文Q&A。一周一期、一期十问、一问一答,通过对相关疑难问题的集中答复,让大家更懂招标投标!
A: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等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核准手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一并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核。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落实。招标项目需要履行备案程序的,应当完成备案程序。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令第2号)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第八条针对勘察设计、货物、施工开展招标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招标人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
招标的、未履行招标事项核准
手续、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的招标内容进行招标将承担
什么法律责任?
A:依据《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存在以上情形的,由项目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因相关情形导致招标无效的,中标无效,责令招标人重新招标;由此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A: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工程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前先行开展招标活动,但应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予以说明。项目审批部门认定先行开展的招标活动中有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形的,应要求其纠正。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条,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A:公开招标主要程序包括: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招标适用)、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开标、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发放中标通知书(中标结果公示)、签订合同等。
哪些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可以邀
请招标,需要履行什么程序?
A: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有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A: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A: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A: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根据国家规定和招标项目情况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A: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少于5日。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