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执法人员巡查至彭州市北三环路一段时发现,重庆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安排驾驶员黄某、王某分别驾驶该公司两台重型自卸半挂车运载煤炭从广汉市到彭州市,两车的挂车部分(渝D1**4挂)、(渝D7**3挂)均与车辆道路运输证照片不符,加装了货厢,并进行了焊接,涉嫌使用擅自改装的营运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执法人员立即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这两台车从事运输经营活动,并限期将车辆恢复原状。
△整改前
△整改后 重庆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使用擅自改装的营运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以案释法 | 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一起道路运输经营领域案件!》[阅读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