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方位落实“先安居后就业”服务保障,构建“租购补并举”的人才安居服务体系,提升人才在彭获得感和幸福度,按照《彭州市人才购房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关于给予柔性引进高端人才购房补贴支持的实施方案》要求,自2022年7月7日(含)-2024年7月6日(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购房之日以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为准,购买存量房的购房之日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为准)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的人才,务必在2024年7月10日前申报人才购房补贴(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
请符合申领条件的申领对象于2024年7月10日前,将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的相关申报材料,报市住建局(湔江大厦3楼)房屋管理科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 人才购房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人才在彭州市购买商品住房给予的补贴,分为一次性补贴和分年度补贴,同一人才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补贴,享受过“安家补贴”、人才公寓优惠政策或身份为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均不在此次申报购房补贴范围。
自2022年7月7日(含)-2024年7月6日(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购房之日以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为准,购买存量房的购房之日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为准),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的人才。已购房暂未申报彭州市人才计划的引进人才,可通过成都市人才安居网取得人才安居资格并申报购房补贴,请所有符合条件的人才务必于本次申报,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享受过“安家补贴”、人才公寓优惠政策或身份为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均不在此次申报购房补贴范围。
一次性购房补贴是按标准一次性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人才发放的补贴,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取得彭州市人才安居资格或符合《彭州市实施产业强调若干人才政策措施》(彭委办〔2022〕7号)、《彭州市引进和培育高层次急需紧缺教育人才实施办法》(彭组通〔2023〕33号)、《彭州市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和培养管理实施办法》(彭组通〔2023〕34号)规定的引进人才; 2. 所购住房为申请人在《彭州市人才购房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生效后在彭州市购买且拥有的唯一住房; 3. 所购住房权利性质为商品房,房屋用途为住宅(含住宅类公寓); 4. 所购住房产权应为申请人所有; 5. 未受过刑事处罚,无尚未查清的犯罪嫌疑,无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监察调查等情况。
分年度购房补贴是指按标准分5年等额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人才发放的补贴,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符合《彭州市实施产业强调若干人才政策措施》(彭委办〔2022〕7号)、《彭州市引进和培育高层次急需紧缺教育人才实施办法》(彭组通〔2023〕33号)、《彭州市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和培养管理实施办法》(彭组通〔2023〕34号)规定的引进人才; 2. 与彭州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签订单位与社会保险缴纳单位须一致); 3. 所购住房为申请人在《彭州市人才购房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生效后在彭州市购买的住房; 4. 所购住房权利性质为商品房,房屋用途为住宅(含住宅类公寓); 5. 所购住房产权应为申请人所有; 6. 未受过刑事处罚,无尚未查清的犯罪嫌疑,无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监察调查等情况。
1. 符合《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中A、B类人才,或《彭州市急需紧缺人才分类目录(试行)》中“国际顶尖人才、国家领军人才”资格条件; 2. 在彭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头部企业、重点项目或重点机构中担任高管、首席研究员、学术领头人、学科带头人、出资人、项目负责人等重要职位; 3. 在某领域为彭州高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4. 在彭购买商品住房且未享受其它政策性优惠;
1. 购房补贴标准按照《彭州市人才购房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彭委办〔2022〕7号)、《关于给予柔性引进高端人才购房补贴支持的实施方案》(彭委人才办〔2023〕2号)办法执行。
2. 根据《中共成都市委组织部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才分类目录》的通知》(成组通〔2023〕48号)认定为A、B、C、D、E类的,按对应层次给予购房补贴。
3. 申领对象享受的补贴金额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夫妻双方均符合购房补贴条件的可分别享受补贴,夫妻双方享受补贴总额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
1.申请
符合条件的人才向所在单位提交购房补贴申请,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住建局。
2.审核
市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核查申请人相关资格条件后,提出拟发放购房补贴建议方案。 3.审定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对拟发放购房补贴建议方案进行审议后按程序审定。 4.公示
由市住建局将审定的拟发放购房补贴人员名单在申请人所在单位和相关媒体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送市委人才办备案,按程序兑现支持政策。
(一)涉及资金兑现的单位要加强资金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购房补贴。同时,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要会同用人单位追回已发放的购房补贴: 1、因各种原因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2、自购房之日起5年内,因个人原因离开彭州市工作单位、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签订单位与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不一致的; 3、存在弄虚作假违规申请补贴或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 4、其他应追回购房补贴的情形。 (二)享受购房补贴的商品住房,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行政限制锁定,自购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出售;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对人才巳购房屋交易进行限购限售审核。 (三)单位要高度重视购房补贴申请发放工作,广泛宣传、积极动员,为申领对象提供申报指导,确保应知尽知,应报尽报。 (四)用人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主管部门要从严审查申报人的资格条件,并对申报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对弄虚作假冒领或者套取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交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彭州市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彭州市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docx)、格证明材料,人才资格类别(人才安居资格(A、B、C、D、E类)或入选“天彭菁英计划)、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信网查询结果、职称证书、技能证书等复印件;
申请人劳动合同复印件; 申请人社会保险个人参保缴费证明(可在街道社区服务中心打印或通过天府市民云APP、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载打印。若在省级社保机构缴交的,可通过四川省社会保险管理局打印); 在彭购房证明材料(个人住房信息(持身份证到彭州市政府第二办公区自助查询打印)、购买新建商品房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资料,购买存量房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温馨提示:申请人所提交复印件上均需签名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彭州住建发布 《7月10日截止!彭州市2024年人才购房补贴开始申报啦》[阅读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