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日起,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指产钳助产、胎吸、剖宫生育)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2021年11月25日起,符合法律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80天,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另外,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在爱婴医院分娩,出院后三个月内由爱婴医院出具《纯母乳喂养证明》,可享受增加的一个月纯母乳喂养产假,产假视为出勤。 从2021年11月25日开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二十日,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护理假原则上应当连续使用(单位同意的除外),假期中包括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 2016年4月1日起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婚假原则上应在职工本人结婚时享受,如遇特殊情况需另行安排时间休婚假的,经单位领导同意,在办理结婚登记之日后十二个月内休完。婚假原则上应当连续使用(单位同意的除外),假期中包括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五天的婚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单位可根据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职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奖金(奖励工资)是否发给,由单位自定,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彭州人社局 《12333全国统一咨询日活动|劳动关系篇(成渝协同)》[阅读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