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的燃放会产生大量的有害气体和金属粉尘,刺激人的呼吸道,引起气管炎等呼吸系统疾病。同时燃放后产生的大量垃圾,会污染空气,也会给环卫工人造成了清理负担。 烟花爆竹的爆炸声会形成噪音污染,影响居民的休息和睡眠。过度的噪音会对人的听觉系统产生损伤,还会引发动物受惊、车辆事故等危险情况。 烟花爆竹的燃放需要一定的技巧和安全意识,如果操作不当或者没有足够的安全意识,就有可能引发火灾或者爆炸等危险情况。这些危险情况不仅会危及生命安全,还会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烟花爆竹的燃放会对社会秩序造成扰乱。在重大节日或者重要活动期间,大量的烟花爆竹燃放会严重影响交通和公共安全。此外,烟花爆竹的燃放还会给环境带来破坏,影响城市形象。 生产烟花爆竹和孔明灯需要使用纸张、化工原材料等大量的人力、物力,经过燃放后,这些宝贵的资源都付之一炬。
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成都彭州公安 《重要提醒!彭州市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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