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出行 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重拳出击 大力开展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执法工作 严厉打击各类危险货物运输违法行为 现通报一批典型案件 周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 案情回顾:周某安排人员驾驶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运输危险货物(6瓶氧气和7瓶二氧化碳,均为满瓶)前往丹景山镇某工地,在隆桂路被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查获。经查,当事人周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一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违反条款: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和《关于印发川渝地区统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的通知》序号9之规定,市综合执法局依法给予当事人3万元的行政处罚。 黄某强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 案情回顾:黄某强安排人员驾驶长安牌小型面包车运输危险货物(420.92升0#柴油)前往隆丰街道,在G350公路被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查获。经查,当事人黄某强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一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违反条款: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和《关于印发川渝地区统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的通知》序号9之规定,市综合执法局依法给予当事人3万元的行政处罚。 刘某均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 案情回顾:刘某均安排人员驾驶江铃牌轻型栏板货车运输危险货物(4200升0#柴油)前往致和街道,在三环路与彭郫路交叉口处被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查获。经查,当事人刘某均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一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违反条款: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和《关于印发川渝地区统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的通知》序号9之规定,市综合执法局依法给予当事人3万元的行政处罚。
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在此提醒 各相关企业负责人 遵守法律法规,树立忧患意识 落实主体责任,筑牢安全防线 同时也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 切勿在没有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 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或销售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护航安全出行 | 彭州市扎实开展危险货物运输领域执法工作》[阅读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