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值秋收季节
秸秆禁烧也进入了关键时期 为警示提醒广大群众 杜绝露天焚烧秸秆行为 今天 彭小环就来“以案说法” 2023年9月12日,葛仙山镇综合行政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楠杨社区7组一农田处有人露天焚烧秸秆,执法人员随即责令当事人将火扑灭,并进行现场勘验及调查询问。当事人钱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已构成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00元的处罚决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 (二)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 (三)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 (四)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五)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七)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镇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焚烧秸秆行为在秋季多有发生且屡禁不止,不但污染空气,而且极易引发意外灾害。一旦引发火灾,轻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重者则既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又危害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希望农民朋友们以案为鉴、警钟长鸣,提高环保、安全意识,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坚决抵制露天焚烧行为,共建共享优美生态环境! 为啥不能焚烧秸秆 下面 露天焚烧秸秆的危害吧
农作物秸秆中含有氮、磷、钾、碳氢元素及有机硫等,特别是刚收割的秸秆尚未干透,经不完全燃烧会产生大量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碳氢化合物及烟尘,在阳光作用下还可能产生二次污染物臭氧等。 焚烧秸秆时,大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三项污染指数达到高峰值,其中二氧化硫的浓度比平时高出一倍,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的浓度比平时高出三倍。
秸秆焚烧,极易引燃周围的易燃物,导致“火烧连营”,一旦引发麦田大火,往往很难控制,造成经济损失。尤其是在山林附近,后果更是不堪设想。
秸秆焚烧也“入地三分”,地表中的微生物被烧死,腐殖质、有机质被矿化,田间焚烧秸秆破坏了这套生物系统的平衡,改变了土壤的物理性状,加重了土壤板结,破坏了地力,加剧了干旱,农作物的生长因而受到影响。
燃烧秸秆的过程中会产生多种有毒化学物质,除了可吸入颗粒物,还包括一定量的多环芳烃、氮氧化合物和硫氧化合物,也对身体健康构成直接威胁。遇到冷空气下降,空气对流慢时,加之秸秆焚烧区域、时段均相对集中,在短时期内大量烟雾很难散尽,严重影响了空气质量,使人们的呼吸道、眼科疾病发病率和复发率明显提高,对中老年和儿童及患有呼吸道疾病的人影响最大,严重时会造成人畜窒息。 共同守护我们的蓝天白云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彭州生态环境 《【今日头条】焚烧秸秆不可取,切勿以身试法!》[阅读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