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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彭州市查处一起违规野外用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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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17 15:41: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



春季天干物燥

森林火灾风险增加

烧杂草、野外烧烤

烧纸钱、野外吸烟……

这些都是违法行为

今日曝光一起在森林防火期内

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案!

!

案情回顾


李某在未办理野外用火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彭州市丽春镇野外用火,焚烧树枝荒草等。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野外用火处位于我市森林防火区内,用火时间处于森林防火期内,当事人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一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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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条款


当事人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规定。      

!

处罚决定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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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期内,应当严格遵守野外火源管理有关规定,因防治病虫鼠害和冻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作业、计划烧除等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应当按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做好防火措施。同时,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以案释法 | 彭州市查处一起违规野外用火案!》[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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