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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航“315” | 主动服务,精准执法,共筑满意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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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16 09:44: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2025年3月15日

第43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今年的主题是“共筑满意消费”

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相关职能部门

严查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

主动服务,优化营商环境

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全力保护消费者权益













 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联合彭州市市场监管局等开展食品安全“春雷行动”,以学校、商超、农贸市场等场所为重点,查验经营主体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存在销售“三无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行为,累计检查经营主体100余家,查处食品安全类案件130余件,罚没金额3.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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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市场主体权益 

优化企业营商环境,强化主动服务意识,积极解决企业“急难愁盼”问题,保护企业权益。严厉查处虚假宣传、商标侵权、垄断市场、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查办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案件30余件,罚没金额0.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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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开展宣传教育

积极参与“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暨“优化营商环境 关爱特殊群体”主题宣传活动,现场开展普法宣传,发放购买指南、识假辨假等宣传资料500余份,现场解答群众问题100余个,为群众普及消费安全知识、维权渠道及支持营商环境等相关政策知识,引导群众敢于监督、善于维权,参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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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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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接案件线索移交,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无证从事食品分装。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生产经营标签含虚假内容的食品、分装食品未注明分装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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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含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分装食品未注明分装字样的行为,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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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 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生产经营标签含虚假内容的食品、分装食品未注明分装字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及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的行政处罚。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护航“315” | 主动服务,精准执法,共筑满意消费》[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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