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规定,成都市行政区域内2023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均需进行联网认证,可通过网上申报和窗口申报两种方式进行申报。据悉,成都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6%,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此外,在规定时限未申报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详情如下
关于开展2023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工作的通告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1]5号)《成都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成财规[2021]1号)等规定,现就办理2023年度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成都市行政区域内2023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通过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进入税务登记地残联服务网页或首页搜索“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进入“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平台,然后点击在线申请进行申报。用人单位按税务登记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求,持相关材料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窗口进行申报。用人单位注册(首次办理用户需要)、登录系统后,按系统提示填报和上传相关材料。1、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如在规定时限未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申报材料需加盖本单位公章。3、用人单位申报通过后,可在承诺办结日前随时登录年审系统,获取告知信息、了解办理状态。已办结的,可以下载打印电子认定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只能通过中国残联开发的“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办理,不能直接在税务系统填报安置人数。成都,筑梦之城、幸福之都,有着让梦想生发、催生创新创造的土壤,也有着幸福包容、向上向善的“城市温暖”。人人成才、人人圆梦,让残疾人在人生广阔的舞台上,不断迸发生命的光彩!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呼吁更多企业承担起社会责任,为更多残疾人搭建社会和梦想的桥梁!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上一个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上一年度未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依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6%。若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用人单位不需要缴纳残保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执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残疾证》(1至8级);·在职残疾人在就业年龄段内(女性职工:16-50岁;女性管理岗或专业技术岗16-55岁;男性:16-60岁);·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为在职残疾职工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安排1名1至2级残疾人(重度)或1名1至3级残疾军人的人员就业,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年度内用人单位安排1至2级残疾人(重度)或1至3级残疾军人就业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职工实际就业月数占比(实际就业月数/12)的2倍计算。6、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能否计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被派遣残疾人应当计入劳务派遣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经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协商一致的,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比例时,被派遣残疾人可计入用工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得重复计入劳务派遣单位的就业人数。7、跨地区招用残疾人,能否计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x1.6%-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x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差额人数可以不是整数。)·对于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免征残保金(2027年12月31日前)。(注意:这类企业可免于进行残疾人就业联网认证,直接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残保金采取分档征收形式,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6%的,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90%征收(2027年12月31日前)。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平台 《抓紧申报!这项认证进行中》[阅读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