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少空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彭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彭州市行政区域内全域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彭州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因举行重大庆典,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按照《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执行。 二、本通告由彭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经科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彭州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体旅局、市卫健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天府中药城、湔江河谷旅游区、成都新材料产业功能区(成都石化园区)和各镇(街道)等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管理。 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保护环境、烟花爆竹禁燃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本通告禁止行为的,有权向监管部门举报。监管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 五、对在彭州市行政区域内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由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8月20日发布的《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彭府通〔2018〕4号)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废止。
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 市应急局举报电话:028-68022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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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彭州发布 《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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