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子权少 发表于 2022-11-25 09:55:30

【特别关注】非道路移动机械将实行新标准,12月1日起实施

本帖最后由 浪子权少 于 2022-11-25 09:57 编辑

根据生态环境部2020年12月28日发布实施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修改单及《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HJ 1014—2020)要求,自2022年12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和销售的560KW以下(含560KW)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应符合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要求。


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关于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告》(国环规大气〔2016〕3号)有关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通过企业官方网站和环保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其生产、进口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等相关内容,机械和发动机环保信息标签中标识的型号信息应与信息公开内容完全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管理部门、海关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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